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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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损失257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打入户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07,开户行:中行西城支行),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