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隆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河南隆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54994.59元、罚息554736元、复利33514.58元(计算至2018年5月25日;以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对被告***位于翠柳路西翠微路北莱茵河畔3号楼1—层C002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鄢陵县房权证字第××号)的房屋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本金4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在借款最高额本金4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河南隆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96元,由被告河南隆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申请执行时一并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4
发布日期 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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