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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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市万邦物流有限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河北三玉利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东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临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临清市万邦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车辆损失、施救费、公估费136654元(汇至开户行:邢台银行临西支行;户名:南志华;账号:62×××00)。 二、驳回原告临清市万邦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0元,减半收取计1,515元,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到本院直接交纳,或汇至开户行: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东支行;行号:313131000090;账号:88×××45;户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按上述期限交纳上诉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