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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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兴金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西北有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 四川同方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中建材西南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省华川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金堂县兴金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建材成都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勘察设计费267769元; 二、驳回原告建材成都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44元,鉴定费30000元,两项合计37144元,由原告建材成都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负担20330元、被告金堂县兴金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8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