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义顺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闪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武义华东工业材料城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武义顺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浙江闪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签订的《购车合同》,未履行部分,终止履行; 二、浙江闪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武义顺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车款149800元,并赔偿此款自2020年1月23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三、***对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6元,减半收取1648元,由浙江闪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负连带责任。 原告武义顺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闪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