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智鸣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四川智鸣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含工程质量保修金)180000元,并从2017年7月20日起以5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8年7月15日起以12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并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18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至180000元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智鸣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0元,由原告四川智鸣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29元,被告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2
发布日期 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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