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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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各案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捷信二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的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二); 二、驳回广东捷信二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各案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金额详见附表一),由各案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各案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二),由各案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