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武汉三宇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内0621民初2812号 原告武汉三宇机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秀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军,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秀宁,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南旭峰,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嘉名,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武汉三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武汉三宇机械有限公司维修费76000元,其余诉讼请求原告自愿放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914元,由原告武汉三宇机械有限公司承担414元,由被告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承担5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慧卿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边 蓉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