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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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福建恒运物流有限公司给付交通事故赔偿款492235.26元; 二、驳回原告福建恒运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33元,减半收取计4366.5元,由原告福建恒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9.1元,由被告***负担4337.4元(因原告已实际垫付,在执行过程中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