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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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福建立信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保达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保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金7136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保达物流有限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金4674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保达物流有限公司车上人员责任(司机)保险赔偿金19105.8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