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案一民事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成都神钢建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偿还原告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代为垫付的贷款537778.10元,支付利息2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32元,原告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43元;由被告***、***负担55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一方拒绝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裁判日期 2019-11-06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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