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案一民事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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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成都神钢建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代为垫付的贷款537778.10元,支付利息2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32元,原告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43元;由被告***、***负担55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一方拒绝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