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利星环保催化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泗洪县鑫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利星环保催化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泗洪县鑫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877299.44元及违约金(以1877299.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自2019年9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泗洪县鑫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利星环保催化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抵押登记编号32132018000466机器设备清单见附录三)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05元,由被告利星环保催化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705元。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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