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湖北青达建筑有限公司 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湖北青达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247875.78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湖北青达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上述执行事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4514元、反诉费5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914元、原告(反诉被告)湖北青达建筑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十堰北京路支行;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