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省常青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省常青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以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金额中应扣减已经支付的36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80元,减半收取3590元,原告***负担50元,被告湖北省常青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