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松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五环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本院对位于松滋市新江口镇白云路74号A幢1层

104室、105室的房屋(房产证编号:松滋市房权证新江口镇字第××号、第××号)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松滋市新江口镇白云路

74号A幢1层104室、105室的房产作价336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湖北松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本院(2017)鄂1087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等额债务,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湖北松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三、申请执行人湖北松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

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06-03
发布日期 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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