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市陈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湖北陈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鄂城区人民法院(2018)鄂0704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湖北陈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100000元,利息264000元(按年利率24%暂算至2018年8月17日,后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合计1364000元; 二、湖北陈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1100000元,利息264000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8月17日,后期利息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共计1364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34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346元,由湖北陈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346元,由***负担8673元,由湖北陈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67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