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汉市陈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湖北陈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鄂城区人民法院(2018)鄂0704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湖北陈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100000元,利息264000元(按年利率24%暂算至2018年8月17日,后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合计1364000元;

二、湖北陈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1100000元,利息264000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8月17日,后期利息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共计1364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34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346元,由湖北陈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346元,由***负担8673元,由湖北陈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67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10
发布日期 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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