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正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托克托县支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正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账号×××,4719002********。 二、冻结被申请人张惠全在中国工商银行托克托工业园区支行的账户×××;冻结被申请人郝海标在中国工商银行托克托工业园区支行的账户×××;冻结被申请人田彩玉在中国工商银行托克托工业园区支行的账户×××;冻结被申请人田迎春在中国工商银行托克托工业园区支行的账户×××。 三、查封被申请人田迎春在××县从西向东第七间,不动产号×××;查封郝海标在××县东户,不动产号004571;查封郝海标在××区,不动产号蒙(2018)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85719号。 以上查封以人民币40,694,422.15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托克托县支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