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凌云县乐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西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凌云县乐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莫某峰、***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以下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1、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凌云县泗城镇新秀社区五指山小区143号桂(2016)凌云县不动产第××号,宗地面积112.5平方米、建筑面积729平方米不动产。

2、***向黄某某购买的位于凌云县泗城镇迎晖山东北面山脚的凌国用××号,面积4816.72平方米工业用地。

3、***名下百色市中山二路金怡园巷1-5号百房权证××号,建筑面积196.51平方米不动产。

4、莫某峰名下位于凌云县泗城镇新秀社区五指山小区××号,建筑面积732.1平方米不动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西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05-11
发布日期 2020-06-1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