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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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鸿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鸿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办理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民族路“中南名邸”1栋2单元1701号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融水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局备案; 二、被告广西鸿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备案违约金20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广西鸿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