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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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返还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2347.24元; 二、***、***支付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92688.66元(利息计至2019年2月26日止),此后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三、***、***在继承廖春恒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应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四、***、***、***、***、***、***对上述***、***应负债务在不超过***、***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履行保证责任后,就其偿还的部分有权向***、***追偿。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4932元,由***、***、***负担9506元,***、***、***、***、***、***负担4753元,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73元。财产保全费 50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