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返还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2347.24元;

二、***、***支付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92688.66元(利息计至2019年2月26日止),此后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三、***、***在继承廖春恒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应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四、***、***、***、***、***、***对上述***、***应负债务在不超过***、***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履行保证责任后,就其偿还的部分有权向***、***追偿。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4932元,由***、***、***负担9506元,***、***、***、***、***、***负担4753元,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73元。财产保全费

50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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