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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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康路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17)桂0203民初29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17)桂0203民初290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17)桂0203民初290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俞达森、***、***对***上述第一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576元,由***、***负担1280元,由***负担2354元,由***、俞达森、***、***共同负担39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24元(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俞达森、***、***共同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