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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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6民初36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变更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6民初3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河南省伟祺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唐新亮保证金3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变更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6民初3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河南省伟祺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唐新亮工程投资款464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464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四、变更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6民初36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河南省伟祺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唐新亮工程利润款2282.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282.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五、王红军、***、张坤、河南伟民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伟祺置业有限公司对河南省伟祺园林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唐新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8779.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唐新亮负担113713.25元,由河南省伟祺园林有限公司、王红军、***、张坤、河南伟民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伟祺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000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8777元,由唐新亮负担43000元,由河南省伟祺园林有限公司、王红军、***、张坤、河南伟民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伟祺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577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