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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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产业集聚区投资有限公司 河南省益力康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省益力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社旗县产业集聚区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万元及占用费。占用费以12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标准,自2013年10月11日计算至2014年6月24日;以7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自2014年6月25日计算至对应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并扣除已经支付的6.52万元占用费; 二、被告河南省益力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社旗县产业集聚区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占用费。占用费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标准,自2015年8月31日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按月利率2%标准,自2015年11月1日计算至对应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66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3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