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佳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3民初117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晓丽,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佳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5637212311。 法定代表人:刘晓锋,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河南佳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世俊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甜甜 |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