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凯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内蒙古凯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商铺固定收益86400元及违约金(2016年8月11日起,以每季度应付固定收益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分别累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4元,由被告内蒙古凯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1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