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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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支公司赔偿原告河南鹏远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转运费112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赔偿原告河南鹏远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停运损失费22985元,被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腾威物流有限公司对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不负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6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2706元,由被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腾威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5-05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