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浩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金九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524执14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浩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曹立军。

被执行人河北金九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男,****年**月*日出生,住***。

法定代表人:顾海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0524民初911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河北金九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河北金九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相当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河北金九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兵然

裁判日期 2019-02-19
发布日期 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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