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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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浩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金九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柏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524执14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浩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曹立军。 被执行人河北金九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男,****年**月*日出生,住***。 法定代表人:顾海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0524民初911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河北金九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河北金九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相当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河北金九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兵然 |
裁判日期 | 2019-02-19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