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 邯郸市银雪枫烨商贸有限公司 河北华源钢结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北华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市银雪枫烨商贸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给邯郸银行的5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被告河北华源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