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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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满邦燃气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恒盛新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满邦燃气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9700元,并以29997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5年1月24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5年3月18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河北满邦燃气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1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3-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