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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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富盈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富盈置业有限公司退回原告(反诉被告)***、***商品房面积差额151390.27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被告)江西富盈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3345元,反诉费132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富盈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