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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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天净冶金有限公司银川冶金分公司 宁夏天净冶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府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822民初3335号 原告榆林市万源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过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娟,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天净冶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宣俭,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夏天净冶金有限公司银川冶金分公司,住***。 负责人李满素。 原告榆林市万源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天净冶金有限公司、宁夏天净冶金有限公司银川冶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榆林市万源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榆林市万源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高永平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云珍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