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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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6万元及截至2020年3月10日的利息、罚息25.919772万元,本息合计59.519772万元,并从2020年3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尚欠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4.04%(含逾期加罚息30%)继续计付利息; 二、如***、***未按上述期限偿还借款本息,则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名下的位于新宾县榆树乡榆树村,房产证号为*****,房屋建筑面积105平方米的房产及***名下的位于苇子峪镇于家村路家组,林权证号为新林证字(2009)第***号,面积10.6公顷林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52元,减半收取4876元,由***、***、***、***、***共同负担,随上述款项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