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29071元(计算至2019年9月18日),合计1290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5元,由被告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负1321元,由原告***负担11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原告应在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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