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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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29071元(计算至2019年9月18日),合计1290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5元,由被告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负1321元,由原告***负担11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原告应在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