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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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5民初31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5民初318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5民初31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山东富之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上诉人山东冠县力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1637924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以196646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63792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 四、驳回上诉人山东冠县力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291元减半收取17145.5元、申请费5000元,由上诉人山东冠县力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696.5元;由上诉人山东富之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7449元,被上诉人镇沅金鹏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35098元,由上诉人山东冠县力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0200元,上诉人山东富之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489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