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赛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夏赛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20000元及利息43956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0月24日),合计363956元,2019年10月25日后的利息按照工程款320000元,年利率4.7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1元,由被告宁夏赛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50元,由原告***负担1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