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视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申磊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夏视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石嘴山市申磊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652060元、截止2019年8月3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6145.67元,以上合计658205.67元;2019年8月3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违约金按照5.65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14元,减半收取计5757元,由原告石嘴山市申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845元,被告宁夏视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9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