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宁夏融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宁夏融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10074元,之后利息利随本清; 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