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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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市金怡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给付原告天津市金怡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受理费50元,由原告天津市金怡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元,由被告***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