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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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惠冶镁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夏惠冶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100516.8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5元,由被告宁夏惠冶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