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宁夏红蚂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
宁夏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抵顶房屋协议书》。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房屋差价找补款25000元及利息(自转账支付日2016年11月18日至2019年4月16日,利息数额为2863.19元,之后的利息以退款额按照年利率4.75%计算是实际付清之日);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8609元及逾期付款(自达成抵房协议的次日,即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4月16日止,利息数额为23946.57元,之后的逾期利息以欠款额按照年利率4.75%计算是实际付清之日);

三、被告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对第二项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12元,由被告***、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负担5206元,原告***负担10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9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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