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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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行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997.5元,支付利息5520.2元(利息算至2019年7月1日),支付滞纳金3435.76元,合计为18953.46元,2019年7月2日以后的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为1039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行负担113元,被告***负担9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另一方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