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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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行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476.23元、利息1135.76元,合计3611.99元,2019年7月5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行负担209元,由被告***负担4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视为放弃上诉。 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