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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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第四工程队 陕西广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宁夏三合盛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宁夏三合盛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第四工程队施救费87000元,误工费用375000元,共计462000元。 二、鉴定费5000元,由被告宁夏三合盛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反诉被告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第四工程队给付反诉原告宁夏三合盛机械工程有限公司600T汽车吊租赁费22万元。 四、驳回原告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第四工程队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宁夏三合盛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20元,由原告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第四工程队负担6000元,被告宁夏三合盛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120元。反诉费6500元,由反诉原告宁夏三合盛机械工程有限公司4500元,反诉被告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第四工程队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