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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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各案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复利、罚息总计以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违约日的次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应扣减各案被告已还的罚息金额;上述各项数额详见附表三); 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各案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各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详见附表三),均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普通程序,本院全额收取,由各案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