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新疆鲁福源农牧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富联锠园林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新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鲁福源农牧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新疆富联锠园林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0,000元; 二、被告新疆鲁福源农牧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富联锠园林有限公司借期内借款利息26,000元; 三、被告新疆鲁福源农牧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富联锠园林有限公司从2017年9月20日至2017年11月20日止期间的利息68,250元; 四、被告新疆鲁福源农牧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新疆富联锠园林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借款利息(按本金650,000元及年息6%计算); 五、驳回原告新疆富联锠园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75元,原告新疆富联锠园林有限公司负担1153元,被告新疆鲁福源农牧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6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