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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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县人民医院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姑苏支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1324民初886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个体户,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乔利,泗洪县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驾驶员,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驾驶员,住***。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姑苏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72461843Y,住***。 负责人:胡琦慧,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支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姑苏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产姑苏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乔利,被告永安财财保姑苏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姑苏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2193.8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鉴定费1260元,合计1460元,由原告***负担882元,被告***负担378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姑苏支公司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虎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梁艳 书记员高阳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