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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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本金631966.86元及相应的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3月9日的罚息299591.57元、复利67416.4元。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计算方式按照《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具体为:罚息自2020年3月10日起以尚欠的借款本金631933.86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年利率15.12%上浮50%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复利自2020年3月10日起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贷款年利率15.12%上浮50%计算至应付未付利息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96元,减半收取为634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3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