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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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10931292.26元及资金占用的利息(其中以2036001.5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9日起;以43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日起;以13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2日起;以25729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5日起;以352938.76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9日起;以319452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738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