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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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凌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武汉凌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市埇桥区金穗节能材料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凌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宿州市埇桥区金穗节能材料厂货款人民币96771.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8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武汉凌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宿州市埇桥区金穗节能材料厂违约金890元。 三、被告武汉凌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宿州市埇桥区金穗节能材料厂律师费7000元。 四、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9元,由被告武汉凌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4份,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