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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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恒讯水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新疆蓝田帕特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裕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疆帕特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8430元及利息17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4元,减半收取1812元(原告己预交),由被告新疆帕特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